2005年5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答

  房产中介收取“按揭代办费”合理吗?
  今年3月,我委托杭州某知名中介公司代办房产过户以及银行按揭事宜。当时,我与中介签毕委托合同,支付了6000元委托代理费及预付了3万余元我可能缴纳的税费,合同明确了中介有代办过户以及代办银行按揭的义务。现所有过户及按揭手续办理完毕,我与中介结算费用时,发现中介又收取了600元按揭代办费,并将该600元发票混在国家机关开具的税费发票当中,当我质疑时,中介还说该600元按揭代办费与委托代理费是两笔不同的费用。请问:中介可以收取上述600元按揭代办费吗?
  读者 汪丽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夏雨回答:根据你所陈述的事实,中介收取600元按揭代办费是违法的。因为,你与中介缔结委托合同时,已将支付代理费用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按揭代办费的性质就是代理费,所以,中介收取按揭代办费是一种重复收费行为,有违诚信。你可与中介协商解决,如果中介执意收取,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返还已经扣取的600元不当得利。

  我公司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吗?
  我公司专业从事广告服务。2002年2月,摄影师张某从我公司辞职,2003年5月,我公司宣传文本中使用了张某原使用的电脑中的一张照片(电脑当时分配给张某使用,张辞职前并未对照片所在的硬盘进行加密)。现张某委托律师发来一份律师函,要求我公司停止侵害他对照片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我公司赔偿其1万元。请问:张某的要求合法吗?
  读者 程冰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夏雨回答:首先要核实该照片是否张某拍摄,你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提供底片等证据材料。
  其次,要查实该照片是张某在业余时间拍摄还是在执行公司指派任务时拍摄的。如果是前者,那么该照片就不属于职务作品了。如果是后者,即职务作品的话,张某主张著作权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第三,该照片的内容是否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也就是说,是否融入了张某独树一帜的拍摄技法,存在与众不同之处,如果具备独创性,那是存在著作权的。如果仅仅是一种普通拍摄,没有什么独创性的话,那就不具有著作权。
  请结合你案实际判断,如果构成侵权,请立即停止侵权,至于赔偿金额,可以从该图片对于你公司对外宣传所起的作用及自使用该宣传画册后获利情况等综合因素考虑。

  我商场能提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吗?
  2005年2月,我商场与一电器有限公司订立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前交付空调300台给我商场,每台价格为2500元。我商场当即支付了定金。由于空调市场走俏,该类型的空调市场价在5月初已升至每台3000元。日前,电器公司给我商场发函,称无法履行合同。请问:我商场能提前追究电器公司的违约责任吗?
  读者 俞利平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舒军、王坤律师回答:该案涉及合同的预期违约责任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电器公司以发函的方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而商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要求电器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商场造成的损失。如电器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进行抗辩,商场可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